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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极限”施压丨恶势力团伙“抖机灵” 敲诈近万家店铺被判刑

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
2019年08月26日 11:4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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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网“最便宜”

全网“最好”

全网“最XXX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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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购中,我们经常会看到商家用这样的词语形容商品,吸引网友注意。

然而,有一伙人,就打起了“最XX”的主意,号称卖家用了“最便宜”“最低”这些极限词违反《广告法》,然后利用PS伪造的工商投诉材料威胁商家,以撤诉为条件向商家索要钱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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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南湖法院公开视频宣判一起涉网络恶势力犯罪案件,被告人陶某等3人利用网络实施敲诈勒索,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,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至2万元不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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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极限词”里藏着“生财之道”


极限词是一种表极限的词汇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九条第三款特意列明了广告不得使用“国家级”“最高级”“最佳”等用语。同时,广告法对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处罚颇为严厉。按照广告法规定,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将被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
嘉兴的陶先生很清楚这一点。但是一不留神,在去年上半年网店的一次宣传活动中,还是用上了“精选”的字眼。当时,有买家在陶先生的网店下了订单,没等发货就申请了退款。对方投诉产品使用“精”字打头的“极限词”夸大宣传,并称已向网购平台及市场监管部门举报,但投诉详情里悄悄留下了QQ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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夸大宣传不是小事,一旦被认定,商品购买链接被下架是小事,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可不是小数目。陶先生很紧张,赶紧加了QQ,一联系,对方开口就是2000元“封口费”,打钱立马撤销投诉,抱着“大事化小,小事化了”的心态,最后经过讨价还价,两家店铺陶先生付了800元“封口费”。后来想想这是遇到了职业敲诈勒索,遂报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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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“被害人”变为“施害者”


经过调查,一个敲诈勒索团伙浮出水面。该团伙共三人,陶某、吴某某和刘某某,都是30岁上下的年轻人,三人分工合作,专门搜索“极限词”对电商平台的网店进行敲诈勒索。


团伙中的陶某曾自己经营过一家网店,2017年左右,被他人以商品描述中存在“极限词”为由勒索钱款。陶某发现可以由此获利,在支付1000元后,转而向对方学习如何投诉、如何敲诈勒索钱款。


2017年下半年,陶某把新习得的“生财之道”说与同事吴某某,两人一拍即合,便共同在电商平台上搜索商品描述中含“极限词”的店铺,由陶某负责购买商品、申请退款,由吴某某负责向电商平台投诉,并附已向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的PS图片及QQ联系方式。待商家主动添加QQ后,由陶某与商家聊天,威胁对方支付一定的费用才能撤销投诉。部分商家因害怕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,影响店铺投诉率而被迫支付钱款。所得钱款每日结算后二人均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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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投诉”近万家网店的恶势力团伙


2018年4月份,陶某邀刘某某加入该团伙,负责寻找更多带有“极限词”的电商平台店铺,并将一定比例的每日所得钱款分配给刘某某。


至此,以陶某为纠集者,吴某某、刘某某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形成。该团伙以恶意投诉、威胁为手段,向近万家电商平台店铺实施敲诈勒索,其中成功敲诈400余家店铺,滋扰、破坏商家正常的经营秩序,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。


经查实,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,被告人陶某、吴某某通过上述方式敲诈勒索近人民币4万元;2018年4月至案发,该恶势力团伙通过上述方式敲诈勒索人民币16万余元。


南湖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陶某等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利用互联网敲诈勒索他人财物,且数额巨大,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,法院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犯罪情节等,依法作出判决。

 

扫黑除恶

嘉兴法院在行动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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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丨南湖法院
编辑丨桃渊明
审核丨田舍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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